(2016)粤2071民初18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石岐区活力体育用品商店、刘红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中山市石岐区活力体育用品商店,刘红环,中山市石岐区永显盛体育用品商店,蔡国显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315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57365T。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石岐区活力体育用品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中路33号首层第四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U2097。投资人:刘红环。被告:刘红环,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中山市石岐区永显盛体育用品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中路33号首层第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602522182。经营者:蔡国显。被告:蔡国显,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活力体育用品商店、刘红环、中山市石岐区永显盛体育用品商店、蔡国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瀚杰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