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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郭捍中信用卡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第十三层。法定代表人:姜正红。被执行人郭捍中,男,回族,1967年8月24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郭捍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已在多家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且都设定有抵押,本案进行了轮候查封,但无权处置,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6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