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进与伊炘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伊炘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1民初636号原告:陈进,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传撑,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伊炘江,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与被告伊炘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伊炘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进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进负担。审判员 黄炳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文琦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