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柯春丽与被告陈雷离婚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841号原告:柯某某。被告:陈某。原告柯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柯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审判员 闵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