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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柯春丽与被告陈雷离婚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841号原告:柯某某。被告:陈某。原告柯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柯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审判员  闵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