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南通市雄鹰针织有限公司与南通开发区亿莲服装有限公司、季汉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雄鹰针织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亿莲服装有限公司,季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雄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陈存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亿莲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季汉忠。被执行人:季汉忠。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雄鹰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亿莲服装有限公司、季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开商初字第00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57088.5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648元,合计362736.5元,并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本院已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亿莲服装有限公司、季汉忠对外欠债较多,在本院有多起涉诉执行案件未了结。被执行人季汉忠目前去向不明,其位于南通开发区新开苑17幢401室的房屋,建筑面积87.35平方米,被执行人已将该房屋抵押给工商银行南通开发区支行,抵押金额30万元,被执行人季汉忠目前尚拖欠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177920.88元。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保全请求,查封了该房屋。另查明,被执行人季汉忠与案外人蔡中芳购买了位于南通开发区华富国际大厦2幢1103室房屋,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预查封了华富国际大厦2幢整幢房屋。2016年10月25日,本院轮候预查封了华富国际大厦2幢1103室房屋。本院依法向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房管部门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亿莲服装有限公司、季汉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季汉忠名下的南通开发区新开苑17幢401室房屋已被设立较高额的抵押,因该房屋面积较小,且被执行人季汉忠目前去向不明,故难以处置该房屋。被执行人季汉忠与案外人蔡中芳购买了位于南通开发区华富国际大厦2幢1103室的房屋,但该房屋尚未能办理产权登记,且已被南通中院先行查封,本院亦无法处置。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商初字第00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的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