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财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477号申请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1307543-2。法定代表人林云青,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被申请人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西物市场50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3967227L。法定代表人张新力,职务不详。申请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