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晓军与被执行人张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军,张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297号申请人胡晓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春胜,男,汉族。申请人胡晓军与被执行人张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8。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清付了案件款2000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赞无能力清付,约定每月清付150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2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