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左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679号原告:左某,女,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华某,男,1961年7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20元,由左某负担。审判长 ���周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