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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左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679号原告:左某,女,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华某,男,1961年7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20元,由左某负担。审判长 ���周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