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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刁某文与被告张某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绍文,张爱霞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524号原告刁绍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封国夫,广东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穆宇,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刁绍文诉被告张爱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绍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保全费2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