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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6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689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6897号原告:赖某,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林贝金,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原告赖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因服刑在押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现被告因犯罪在韶关监狱服刑,鉴于双方无共同生活基础,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作如下分割:海珠区滨江东路嘉裕街6-12(双)号1C49(夹层)车位、海珠区滨江东路嘉裕街12号2906房、海珠区滨江东路蓝康街21号502房归原告所有,海珠区滨江东路嘉裕街12号2904房归被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甲书面答辩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某与被告黄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2013年5月8日,被告黄某甲因涉嫌犯受贿罪、行贿罪被逮捕,后于2014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被告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书》,将刑期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被告黄某甲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15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嘉裕街6-12(双)号1C49(夹层)车位的房地产权登记在赖某名下,登记日期2008年7月2日;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嘉裕街12号2906房的房地产权登记在赖某名下,登记日期2004年1月7日;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蓝康街21号502房的房地产权登记在赖某名下,登记日期2007年4月29日;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嘉裕街12号2904房的房地产权登记在黄某甲名下,登记日期2004年1月18日。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被告黄某甲因刑事犯罪已被关押三年余,刑期至2023年4月17日止,长期与原告分居,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和经营维系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宜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双方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已达成一致意见,可遵照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赖某和被告黄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离婚后,原告赖某和被告黄某甲的婚生女儿黄烨晴由原告赖某携带抚养,被告黄某甲无需支付抚养费。三、离婚后,原告赖某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嘉裕街6-12(双)号1C49(夹层)车位、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嘉裕街12号2906房、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蓝康街21号502房的全部产权归原告赖某所有;被告黄某甲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嘉裕街12号2904房的全部产权归被告黄某甲所有。本案受理费296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赖某、被告黄某甲各负担14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阳人民陪审员  邓穗芳人民陪审员  姚元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广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