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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潘金春、潘道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春,潘道顺,蔡建勉,潘金春,潘道顺,蔡建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663号申请执行人潘金春,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媛多,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申请执行人妻子。被执行人潘道顺,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蔡建勉,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潘金春与被执行人潘道顺、蔡建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21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道顺、蔡建勉共同偿付申请执行人潘金春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5.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查询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蔡建勉名下有房产一处,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外滩印象苑1幢4单元407室(产权证号00308342,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瑞安支行),于2016年5月10日在(2015)温瑞执民字第5544案中以368万元价格拍卖成交,中国农业银行瑞安支行优先受偿后剩余款项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22200元。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报告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建勉名下的房产已拍卖,本案分配到案款22200元,剩余案款677800及利息未受偿,目前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6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林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望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