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5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5094牛立新与马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立新,马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5094号原告:牛立新,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立国,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国军,男,46岁,汉族,职员,系巴林左旗殡葬管理所职员。委托代理人:夏连峰,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牛立新与被告马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立新及委托代理人王立国、被告马国军的委托代理人夏连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立新向本院提出要求被告马国军给付借款6万元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多次借款的往来,其中的一笔是2014年7月30日,被告马国军向原告借款6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5年元月还款,未约定利率。该款到期后,未能偿还,要求被告马国军给付借款6万元。被告马国军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多次的借款往来,原告所诉的上述2014年7月30日借款属实,但此款已经分二次清偿,其中2015年4月偿还2万元、2015年7月偿还4万元,原告为被告分别出具了2万元、4万元收据各一枚。原告再以该借据主张给付借款的请求无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反驳称,被告所持的2枚收据是原告收回2014年8月30日的借款为被告出具,该收据已经证明系偿还2014年8月30日借款,与本案的2014年7月30日的借款无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曾经有过多次借款的经济往来及被告于2014年7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的事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上述借款已经偿还的事实原告不予认可,被告马国军举证2015年4月、2015年7月的收据2枚证明该款已经偿还,该2枚收据的真实性原告予以认可,但否认与本案有关联,主张系偿还其他借款为原告出具。经本院审核,该收据上明确注明系收2014年8月30日之借款,不能证明系偿还本案借款。被告抗辩该借款已经清偿无事实依据,对原告主张被告于2014年7月30日借款6万元未能清偿的事实应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欠款6万元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且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证明,足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清偿借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借款已经清偿之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立新人民币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7.50元,减半收取728.75元,由原告牛立新负担78.75元,被告马国军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文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