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鹏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鹏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3825号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金色和泰商务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吴仙平,董事长。被告:叶鹏程,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鹏程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丹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