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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勇物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945号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法定代表人闻涛,职务:董事长。被告徐勇,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勇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文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