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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许翻平与王山跃,李新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翻平,王山跃,李新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909号原告:许翻平,女,汉族,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告:王山跃,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李新成,男,汉族,1961年10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翻平与被告王山跃、李新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翻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翻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翻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翻平自行负担,退回原告许翻平25元审 判 长  柯媛媛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人民陪审员  张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裴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