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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1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点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点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66811363Y,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姜堰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辉,该公司总红理。点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聚公司)与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1204民初3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调解书,华益公司应于2016年8月20日前偿还点聚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72.56万元、支付融资服务费27万元,合计3995600元;逾期,点聚公司则就华益公司抵押的房产泰州市姜堰区华东汽车商务中心2号楼407、410室和泰州市姜堰区华东汽车商务中心1号楼、2号楼的64套非住宅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华益公司返还点聚公司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38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8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机动车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1、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9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逾期,则对上述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2016年9月23日,将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苏1204执17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抵押的房产。执行中,另查明,本院已受理多起以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上述原因未能执结。2016年10月24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管乐后,其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管乐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需要评估、拍卖的房产外,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4民初3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广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