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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朱有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朱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被执行人:朱有宏。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有宏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双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有宏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案款38388.26元,承担执行费475.8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8388.2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朱有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6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建华审 判 员  吴礼东助理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焱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