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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0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美味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晋江市美味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0391号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卫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美味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淑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美味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安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