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顾世春与杜文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世春,杜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266号申请人:顾世春,男,1970年7月20日生,满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3号楼3单元203室。被执行人:杜文生,男,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七星花园小区B区29号楼2单元202室。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开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待公告期满后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扣划,在此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2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俊峰执行员 :高世涛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