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其宅与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宅,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147-1号申请执行人吴其宅,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凤坡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381212-2。法定代表人黄毅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其宅与被执行人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吴其宅支付蒸汽款人民币602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3元、执行费人民币803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人民币4186.59元的银行存款;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国土、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6月13日将扣划的执行款人民币4186.59元,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其宅人民币2730.59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3元,执行费人民币803元。3、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吴其宅以被执行人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