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任翻艳与被执行人马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被执行人马某,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18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向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偿还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7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雄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