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瓮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314杨昌荣申请执行李文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荣,李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杨昌荣,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被执行人李文林,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申请执行人杨昌荣与被执行人李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文林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文林名下有位于瓮安县雍阳镇西街西路金龙花苑A栋、B栋房产各一套,位于银盏镇银盏村麒龙摩尔城房产五套、位于雍阳镇花竹社区花竹园南街二套、位于贵阳市四方河路1号山水黔城7组团9号楼2单元13层1号房屋一套、车牌号为贵JS3***途锐轿车一辆以及在贵州弘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林茂园林绿化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瓮安县宏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瓮安县兴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权。由于被执行人李文林在本院涉及系列案,上述房产、车辆、股权已被本院不同案件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已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上述房产、车辆及股权所得价款后方能分配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文林的房产、扣押其车辆及冻结其股权并在进行评估、拍卖,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方能分配受偿。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瓮执字第3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余志强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