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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黄军与遵义市博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游安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遵义市博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游安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黄军,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遵义市博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鸿光城南华府C幢2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72023199P。法定代表人:何跃强,职务不详。被告:游安学,男,其余信息不详。原告黄军与被告遵义市博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游安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黄军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现金58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6日,原告黄军作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遵义腾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遵义博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遵义博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农业观光产业园的土石方工程发包给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遵义腾飞分公司,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00.00元,原告为履行协议组织了施工队等待被告通知进场,但被告却以需完善开工手续为由拖延,原告至今仍未进场施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军作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遵义腾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遵义博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补充协议》,该协议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遵义腾飞分公司,原告黄军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黄军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00元,退还原告黄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加凤人民陪审员  陆安仙人民陪审员  张家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