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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苏永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1刑初51号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1962年3月25日出生,198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曲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曲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曲沃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诸城市公安局先行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同年5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曲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薛某、许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苏某某、王某某(在逃)六人,驾驶三辆三轮摩托车窜至曲沃县史村镇听城村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家中存放的11000斤左右的玉米、1000多斤小麦及一辆黑色新日牌飞驰电动车、一辆红色五羊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计20044元。针对上述指控,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高某某院移送了书证、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同案人高某某(已判刑)组织联系下,伙同同案人薛某(已判刑)、许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在逃)共六人,驾驶三辆三轮摩托车窜至曲沃县史村镇听城村村北东西街15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东房内约11000斤玉米(约100编织袋)、南房内1000余斤小麦(约10编织袋)及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黑色新日牌飞驰电动车、一辆红色五羊三轮摩托车盗走。在盗窃过程中,苏某某负责望风或抬玉米、小麦。被盗的玉米、小麦由苏某某、高某某等四人出卖,得赃款约7000元,苏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计20044元。同时查明,同案人周某某家属已于2016年2月2日给被害人王某某退赃20044元。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①山东省诸城市看守所出具的材料,证明2016年4月22日17时30分,苏某某被先行羁押于诸城市看所。②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2015)曲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交纳)。③曲沃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苏某某的身份。④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收据,证明王某某收到周某某家属退赃款20044元。2、证人证言。①证人侯马市新田乡北西庄村村民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早上8点左右,曲沃东关一名叫“海”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两三轮车玉米要卖,我告诉他我村秦某某收玉米,约10点,一名50岁左右男子打电话说,“海”让过来卖玉米,我把他带到秦某某家就走了。②证人侯马市新田乡北西庄村村民秦某某的证言,证明我从2007年左右开始收购玉米、小麦。2015年3月份的一天,同村宋某某打电话介绍曲沃朋友有两三轮车玉米要卖,一会儿,先后有两名男子各开一辆三轮摩托车来了,两车玉米共3700多斤,我是以每斤1.02元收购的。3、辨认笔录。2015年6月15日高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高某某从侦查人员提供的两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照片5号是同案犯苏某某。4、鉴定意见。曲沃县价格认证中心曲价认鉴刑字(2015)第41号价格鉴证结论意见书,证明鉴定标的物玉米11000斤、小麦1000斤鉴定价格分别为12980元、1240元,新日牌电动车、五羊牌三轮摩托车鉴定价格分别为1414元、4410元,以上合计20044元。5、勘查笔录。曲沃县公安局曲公(刑技)勘(2015)5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曲沃县史村镇听城村王某某家院内。6、被害人陈述。曲沃县史村镇听城村村民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5年3月23日9时许,我从养牛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失窃物品有:门楼下放着的黑色新日飞驰牌电动车(2011年8月4日以3630元购买)、新买的红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2014年12月22日以4800元购买)、东房内11000多斤玉米(100编织袋左右)、南房内1000多斤小麦(10编织袋左右)。7、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苏某某当庭供述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②同案人高某某供述,称2015年3月中旬,我指使薛某、许某某到曲沃县史村镇听城村踩点准备偷盗,随后又联系苏某某等六人共驾驶三辆三轮摩托车到听城村村北一家(家中晚上无人居住),我们将南房中几袋小麦及东房玉米装满三辆三轮摩托车和院里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并让许某某骑上院里的电动摩托车,六人逃走。第二天,我与苏某某、薛某每人开一车粮食卖到了侯马,周某某卖了一车玉米,所卖款项都交给了我。除周某某外,我分给他们每人1000多元。③同案人薛某供述,2015年3月的一天,我、许某某在高某某的指使下去听城村一家踩点,确认家中晚上无人居住,且东房及南房内有存放的玉米、小麦。几天后的一个晚上,我开自己的三轮摩托车,高某某及一个五十岁左右男子周某某各开一辆三轮摩托车与苏某某等共六人去听城村偷玉米、小麦。第二天早晨,我把小麦卖到侯马凤城,约500元,交给高某某了。后听高某某说,小麦、玉米总共卖了7000多元,每人分得1000元。④同案人许某某供述,称2015年3月的一天,高某某让我和薛某先去史村镇听城村一家户踩点,两三天后,我们与苏某某等六人开三辆三轮摩托车去偷那家的玉米、小麦。高某某、薛某、苏某某卖了三车玉米、小麦,听高某某说四车共卖约7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杨林峰审 判 员  王东红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