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付卫国与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卫国,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付卫国。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桂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付卫国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升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