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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兵与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万建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万建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刘兵,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万建党,任经理。被执行人万建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115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兵与被执行人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及万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豫1726执4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