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民初8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省新支行与被告尤春发、郑阿平、尤锦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尤春发,郑阿平,尤锦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8302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住所地:南安市。负责人王志阳,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小妹、郑曙光,系该行职员。被告尤春发,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郑阿平,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尤锦德,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与被告尤春发、郑阿平、尤锦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      梓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见欢速录员赖永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