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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向启梅,曹成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曹成钊,向启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55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21174556B。法定代表人张联杰,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永猛(系特别授权),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职工,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红军(系一般授权),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职工,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曹成钊,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向启梅,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诉被告曹成钊、向启梅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79元,减半交纳1289.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弘松人民陪审员  黄元翠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