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与桃源县共同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桃源县共同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执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住所地桃源县漳江镇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姜志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圣虎,1966年12月2日出生,男,汉族,该行员工,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桃源县共同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源县漳江镇武陵路。法定代表人石冰,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与被执行人桃源县共同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桃源县共同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可供执行财产均在桃源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常民一初第8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智勇审判员 彭先桥审判员 徐曼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