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95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83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222903。法定代表人吴开勇。被执行人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环城东路1777号10楼,组织机构代码:77073534-5。法定代表人俞洪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 茂 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来 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