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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密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131号被执行人李密,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李密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