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贾绍茂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绍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447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1436号。受理日期:2016年10月19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许月芳。被告人:贾绍茂,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文盲,务工,住湖南省龙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贾绍茂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至石狮市祥芝镇新兴路大堡菜市场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闽C×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闽C×二轮摩托车碰撞到行人刘某,造成二车受损及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贾绍茂。经检测,被告人贾绍茂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05.49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贾绍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贾绍茂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800元,并负担双方车损。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贾绍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绍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绍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贾绍茂无驾驶资格,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状态下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贾绍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绍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康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