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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高国强与陶光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强,陶光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8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国强。委托代理人:彭斌,镇江市润州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陶光满,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国强与被执行人陶光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陶光满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镇江市某处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设定抵押权且被另案查封)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