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钟德文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德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刑初265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德文,男,1967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德文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海泉、被告人钟德文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钟德文为骗取工伤保险补偿,委托他人制作了虚假的闽岩CDC职诊证(2015)194号《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被告人将该诊断证明书交给其原用人单位武平县某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煤炭开发公司),要求某某煤炭开发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待遇保险。2015年12月14日,某某煤炭开发公司按规定向龙岩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月29日,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2016年3月11日,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福建省龙岩市劳鉴(2016)231号伤残鉴定结论书,鉴定钟德文为工伤伤残六级。同年5月27日,某某煤炭开发公司同意被告人向福建省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钟德文的工伤保险补偿,补偿款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人民币(币种,下同)804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00元、鉴定费320元及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元,共计148316元。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核对某某煤炭开发公司委托被告人钟德文提交的材料中,发现被告人钟德文提交的闽岩CDC职诊证(2015)194号《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造假的,随后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钟德文于2016年9月2日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德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共计14381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被告人钟德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钟德文向本院预缴罚金三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查证经过、委托报案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报告书、钟德文涉嫌诈骗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查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劳动合同二份、《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申请受理单、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工伤保险核定支付申请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险支付申报材料收件清单、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工伤保险待遇转入个人账户申请书、发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份、职业病诊断报告书发文登记表二份、协议书、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谢某、李某等人的证言;3.武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德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共计143816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能主动接受罚金刑,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又鉴于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德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侯良石人民陪审员 李晓青人民陪审员 修荣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金凤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五条第一款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