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与刘琼章、宋莉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刘琼章,宋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翁富雨,主任。被执行人:刘琼章,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宋莉华,女,198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刘琼章、宋莉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1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琼章、宋莉华履行给付律师代理费1,7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的义务,本院同日受理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琼章、宋莉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