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执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彭飞与张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飞,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飞,男,汉族,1992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张会,女,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执行申请人彭飞与被执行人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张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会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立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