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民初7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开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797号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道角一村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99297Y。法定代表人:黄文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开明,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留微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