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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官宏申请张泰、薛玉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宏,张泰,薛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官宏,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张泰,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薛玉红,女,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盐法调确字第2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050元,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泰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福州路分理处账户(账号:6228481208160954275)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张泰在中国工商银行盐池支行账户(账号:2903021301008158216)的存款;三、冻结被执行人薛玉红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县支行账户(账号:6228411200060310414)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涛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和 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