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美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娜,马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2983号申请执行人:李美娜,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夫超,男,1989年9月16日,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马占峰,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李美娜与马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亦无房屋车辆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