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财保4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树祥与任诗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树祥,任诗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446号之二申请人:王树祥,居民。被申请人:任诗岗,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树祥撤回对被申请人任诗岗的诉前财产保全。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