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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67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袁新英语李树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新英,李树学,徐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74-01号申请执行人袁新英,女,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树学,男,196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徐天红,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新英与被执行人李树学、徐天红互易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李树学、徐天红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广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