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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3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达木仁色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木仁色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201-3号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丛培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达木仁色登,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达木仁色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达木仁色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达木仁色登履行(2016)内042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达木仁色登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达木仁色登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赛罕塔拉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达木仁色登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赛罕塔拉信用社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志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