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四川晶汇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义奥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晶汇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义奥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晶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园区盛马大道,统一信用代码:91510923323364626L。法定代表人罗之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义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红花坝村,组织机构代码66954874-9。法定代表人:徐强,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晶汇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义奥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义奥涂料有限公司没有银行存款,虽有厂房���土地,但不宜处置,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