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毕玉辉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毕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504号罪犯毕玉辉,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一日作出(2009)河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玉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毕玉辉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东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抢劫罪的量刑部分、合并执行刑罚部分及罚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4月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月23日、2015年1月2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毕玉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毕玉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毕玉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毕玉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毕玉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