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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行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桂苗与诸暨市王家井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苗,诸暨市王家井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81行初109号原告陈桂苗,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金余一,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王家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中心小学旁。法定代表人李莉,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大栋,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苗诉被告诸暨市王家井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桂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桂苗负担。审 判 长  周国勇代理审判员  赵晓妤人民陪审员  张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