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征卓、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征卓,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谭英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1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征卓,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栋**层。法定代表人袁华林,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谭英战,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上诉人王征卓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谭英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上诉人王征卓发出《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王征卓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荣审判员 胡美琴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