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忠祥与林远会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忠祥,林远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忠祥,男,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嘉,男,系李忠祥之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远会,女,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再审申请人李忠祥因与被申请人林远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忠祥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仅以房屋重建和产权取得时间认定讼争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是错误的;重建房屋所有资金是由申请人变卖三轮车的价款和婚前婚后所挣的钱财支付,被申请人没有出钱。建房的材料也是申请人婚前准备的;一审法院的判决损害了申请人之子李骏嘉的权利,申请人的前妻谢群第死亡后,该房屋并没有进行继承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林远会口头辩称,本案房屋是将原来危房推到后在原址上重建的,是由被申请人变卖三轮车和自己婚前房屋以及借款修建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要求驳回李忠祥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系双方当事人再婚两年后在推倒原来危房以后在原址上共同修建,产权证也是再婚后取得的,依法属于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财产,一审判决依法分割是正确的。至于申请人李忠祥称建房资金、材料系其婚前财产修建,未举证证明;其称婚后挣钱来修建问题,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未继承分割是否损坏了其子李骏嘉的权利问题,因继承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申请人李忠祥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李忠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忠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谢祥华审判员 曾 理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颖承办人:谢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