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恩利斯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恩利斯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2民初2994号原告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司治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恩利斯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文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强小祝,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恩利斯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洪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李凯,被告成都恩利斯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文富、委托代理人强小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13年2月26日起,陆续向被告提供各种型号的金刚石复合片,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205520元货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5520元及利息。被告成都恩利斯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金额属实,但原告现资金紧张,被告愿意在资金充足的时候,及时偿还原告货款。另外,原、被告双方并未对货款进行过结算,原告主张的利息也没有约定,故原告对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在原告起诉的当月,被告仍然在积极偿还原告货款,本案系原告在没有告知被告情况下擅自提起诉讼,应当由原告���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原名河南晶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于1995年依法注册成立,2015年8月18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更名为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自2013年2月26日起,陆续向被告提供各种型号的金刚石复合片,双方签订有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合同等,双方在采购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按违约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被告在收到货后,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205520元货款未支付。双方未进行过结算。庭审中,被告对所欠货款金额无异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案件事实,有到庭双方当事人当庭相一致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双方诉讼主体适格;有原告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合同18份,证明合同中双方对合同金额、违约责任等分别进行了约定。以上证据经原告举证,被���不持异议。上列证据因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建立了长期买卖合同关系后,双方陆续签订了多份销售合同,双方经过当庭对账,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金额为2055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该笔货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55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对利息的主张,因被告一直在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并没有进行过结算,被告应付款金额并未确定,故被告不构成违约,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318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不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关于诉讼费的承担,因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已经完全履行完自己的交货义务,而被告虽然一直在陆续付款,但并未完全履行自己付款的义务,由此酿成纠纷,被告应该承担本案诉讼费,故对于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应当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恩利斯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552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成都恩利斯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已由原告垫交,被告在支付原告货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洪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