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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7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与吴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73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树藩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武纯,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超,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丹,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双,男,1983年1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栋,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6月28日分别作出(2016)鄂0114民初730号、730号之一的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吴双对武汉市蔡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享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经济开发区某楼1号、2号房屋到期应得的征收补偿款计人民币56万元,查封了担保人陈宏成所有的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某室及罗杏兰所有的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某室房屋各一套。因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保全人吴双在武汉市蔡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享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经济开发区某楼1号、2号房屋到期应得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56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陈宏成所有的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某室及罗杏兰所有的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某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月华二〇一六��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