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等人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1,赵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44岁,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1,男,30岁,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2,男,51岁,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1、赵某2犯包庇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赵某1、赵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2日17时45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长岭县锦绣家园小区驾驶一辆白色羚羊轿车行至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6.456mg/100ml,属醉酒驾驶。当公安人员告知刘某某检测结果时,刘某某拒不供认2015年7月12日酒后驾车行为,并找到被告人赵某1顶替,同车乘人赵某2出为证,共同包庇刘某某的犯罪行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1、赵某2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赵某1、赵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17时45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长岭县锦绣家园小区驾驶一辆白色羚羊轿车行至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6.456mg/100ml,属醉酒驾驶。当公安人员告知刘某某检测结果时,刘某某拒不供认2015年7月12日酒后驾车行为,并找到被告人赵某1顶替,同车乘人赵某2出为证,共同包庇刘某某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记载证实,2015年7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刘某某静脉血液。2、2016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某血样送检。经吉林黄龙司法鉴定所血乙醇测试报告单证实,刘某某静脉血经检测,乙醇含量206.456mg/100ml。3、驾驶人信息查询证实,刘某某持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4、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16年7月12日17时许,他同刘某某、赵某2在火锅店吃饭。刘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吉J556**号白色羚羊轿车在锦绣家园和一个宝来轿车司机发生冲突,刘某某被带到派出所化验血了。5、证人孟某某、陈某2证言证实,2015年7月12日19时左右,孟某某驾驶宝来轿车要进锦绣家园小区,与一辆白色羚羊轿车司机发生冲突,孟某某把羚羊车砸了。6、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2015年7月12日晚上,他和刘某某、陈某1、赵姓男子在锦绣家园对面火锅店吃饭,刘某某喝了挺多酒,吃完饭,他就骑自行车回家了。7、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他是锦绣家园物业小区负责人。2016年4月1日以前,小区不是封闭管理,允许其他车辆进出。8、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7月12日17时许,他同赵某2、陈某1在火锅店喝酒了。酒后,他驾驶自己的白色羚羊轿车要从锦绣家园小区驶出,与一辆宝来轿车司机发生口角,他车被砸了。事后,他找赵某1、赵某2、陈某1商议,让不在现场的赵某1帮他顶替一下他酒后开车的事,他怕自己的驾照被吊销,他们也都同意到派出所证明说是赵某1开车的事。9、被告人赵某1供述证实,2015年11月2日,刘某某和赵某2、陈某1到他家,刘某某说怕自己驾照被吊销,让他到派出所顶替其酒后驾车一事,还让赵某2、陈某1也说是他开车的,他们都同意了。11月5日,他到派出所对民警撒谎说2015年7月12日是他帮刘某某开的车。10、被告人赵某2供述证实,2015年7月12日17时许,他和刘某某、陈某1一起在锦绣家园小区对过饭店吃的饭,刘某某喝了一杯白酒和一杯啤酒。饭后,刘某某驾驶吉J556**号白色羚羊轿车要从小区驶出来,与一辆宝来轿车司机发生冲突。2015年11月2日,刘某某找他和陈某1一同到赵某1家,让他们到派出所说是赵某1开的车,否则刘某某的驾驶证会被吊销。他们到派出所就撒谎说2015年7月12日是赵某1开的车。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赵某1、赵某2出生时间及出生地。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成立,被告人赵某1、赵某2明知刘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1、赵某2明知刘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某乙醇含量为206.456mg/100ml,醉酒程度较高,且指使他人包庇其犯罪行为,依法应从严惩处。赵某1、赵某2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三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赵某1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赵某2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丹人民陪审员 赵丽影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娜 关注公众号“”